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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科 】 更新时间:【2017-10-23 09:53:26】 阅读:【】次

 

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学院和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职责。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报审和录入;教学学院负责成绩的认定、审核、汇总和存档;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成绩管理的监督、学分转换的审批、学生成绩的发布和成绩录入系统的管理。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核、补考、重修(考)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任何类别的考核,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成绩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课程学分;考查课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及格及其以上等级取得课程学分。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成绩100;良好(B)75<成绩85;中等(C)65<成绩75;及格(D)60成绩65;不及格(F)成绩<60。

第五条  旷考、作弊学生的该科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由任课老师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旷考”、“违纪”或“作弊”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留空,由任课教师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字样。补考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备注中注明“补考”字样,重修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备注中注明“重修”字样。

办理缓考的学生可选择补考或重修,总评成绩结合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共同评定和记载。

第六条  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及以上、60分以下记为60分。学生名单由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七条  成绩原则上以任课教师、系主任、学院主管领导签名的成绩单为准,并经教务处管理系统发布。学生成绩单一份由开课学院留存,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1-2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工作。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按规定格式打印一式两份正式成绩单,分别由任课教师、系主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籍管理员。不规范的成绩单,学籍管理员有权拒收。

第九条  学生、任课老师、教务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可以通过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及时查询成绩。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教务处对上学期未按时录入课程成绩的教师进行通报。每学期开学两月内,教务处对上学期全校学生成绩单的规范、录入、发布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学院应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学籍管理员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和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后,按要求分别送校档案馆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漏登或误登的情况,由任课老师或学院学籍管理员持原始成绩单或学生考卷,并填写《长江大学更改学生成绩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修改或补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若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登录后两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长江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试卷考分复核结果,并由其通知学生本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

第十四条  对于查卷结果与存档成绩单不一致需要更改成绩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凭《长江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进行修改并存档。

第十五条  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需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在原就读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其已修课程与本校课程的可替代度,所修课程内容能够达到与本校同类课程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承认学分;不能达到本校要求的,不予承认成绩和学分,学生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交流项目或国内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参照《长江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学籍异动后成绩需要替换者,需填写《学籍异动学生已修课程替换或补修课程申请表》,经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审核、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课程替换。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绩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成绩录入错误、擅自更改成绩、不在规定时间报送、录入的单位或责任人,按《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采用违法、违纪手段更改系统成绩的学生,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普通专科学生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