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专业分流与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以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规范转专业工作,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江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7〕134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或大类培养的学生,按照相关要求在大类内选择主修专业。
转专业是指按专业招收的学生转入其他主修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转入本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三条 专业分流及转专业遵循“统筹规划、个性发展、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审核各学院(部)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汇总专业分流的学生名单,并实施学生学籍异动;汇总和审核各学院(部)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学生学籍异动。
第五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学院(部)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开展转专业考核和选拔工作。
第二章 专业分流
第六条 大类招生与培养学生的专业分流,大类培养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七条 各学院(部)须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原则上不设置专业人数上限。分流方案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结果应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院(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各学院(部)按照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教务处负责专业分流学生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报到入学环节申请转专业的;
2.低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转入高批次录取的专业;
3.专升本学生、定向委培生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5.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者;
6.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7.体育类转非体育类、艺术类转非艺术类、中职类转非中职类、文科类转理科类、中外合作办学类转普通类;
8.其他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十条 大学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平级转专业分两次进行,分别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初、二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平级转一次专业。
(一)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
(二)基本程序
1.学院(部)根据本院教学资源配置状况,确定转入学生人数,院内转专业一般不受指标限制,报教务处汇总。
2.教务处公布各专业(类)转入学生人数。
3.学生向转入学院(部)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拟转入的专业(类)志愿。
4.各学院(部)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向学生公布,组织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学院(部)集体研究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领导签字盖章报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部)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由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6.学生原所在学院(部)与拟转入学院(部)应做好学生管理的交接工作。
7.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信息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进行转专业一般转入同年级。确因学习困难需要留级的,经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和接收学院(部)审核同意,可留级转入相应专业。留级转专业分别在一年级、二年级学习结束后的秋季学期初办理。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留级转专业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经所在学院(部)和接收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原则上应与转专业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部)同意,接收学院(部)对其创业情况、专业特长、学业能力等综合水平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原则上应与转专业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健康原因(如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并经接收学院(部)初审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原则上应与转专业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对相关专业进行专业调整,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可根据情况重新选择专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调整后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则原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原专业已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若成绩合格,可记为公选课成绩并取得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过的课程,由学生自行安排时间跟随低年级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周内,转入学院(部)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第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开设过的课程,学生必须通过重修才能取得学分的,应缴纳相应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刚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九条 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江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8号)自行废止。专业分流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