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首页 >> 考务管理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考试中心 】 更新时间:【2017-12-05 17:27:32】 阅读:【】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考试厅[2011]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根据鄂综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的通知》([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宣传、后勤、保卫、医疗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考、副主考严格按照《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湖北考区)考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试期间,主考、副主考亲临现场,涉及到考试管理重要环节,亲自过问,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学校与职能部门、学院,学院与班主任、辅导员、监考人员要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考生要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将考试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考试期间,每个校区安排一位校领导,一位副主考,每位巡视员、考务管理员落实到楼层、教室,全面实行责任制。

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

各学院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鼓励学生树道德之风,立诚信之本,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学生。

考前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必须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会议。辅导员、班主任考前必须召开学生会议,强调考风考纪,进行诚信教育。要让考生真正认识到考试作弊是一种耻辱,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人生的污点。学校将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广播台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学生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学院要教育学生既要自觉遵守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防范和制止他人违纪作弊,如发现有作弊的线索、迹象和动向,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相互监督的考试环境。

对有过违纪舞弊行为和英语基础较差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考前必须单独谈话,进行警示教育。

同时,要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强调监考教师的职责与义务。

三、加强整治,净化环境

学校保卫处、互联网与信息中心要会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考点周边环境的治理和校园网络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答案的行为,禁止张贴买卖答案和出售作弊工具的广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期间,要加强巡视检查力度,加大对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查处,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投入,技术防范

充分发挥现有硬件设施的作用 加大考场屏蔽、身份识别、金属探测仪等设备的投入,加强对所有考生的入场身份识别,严防代考,加大对考生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的查处力度,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管理,严格考评

所有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上岗。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核查每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是否与考场核对单一致,仔细辨别考生身份证的真伪。发现考生违规必须立即制止并迅速处理,对确认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严格按照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执行。

对在考务管理和监考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疏忽大意、对考生作弊行为放任自流甚至怂恿包庇的,学校将依据《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

六、巡视监督,违规必究

对违规的考生,将按照《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湖北考区)违规处理程序》和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及《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及时进行处罚和公示,绝不姑息迁就。

因监考人员监考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考场内出现大规模雷同卷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取消参加国家考试监考工作的资格。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同作弊的,当即取消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16-8060607,举报邮箱:kszx@yangtzeu.edu.cn

七、规范制度,惩治结合

学校教务处全面负责此项考试的组织工作,对考前不进行宣传教育,不召开学生动员大会,而出现学生舞弊和雷同试卷人数大于0.5%,小于1%的学院,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罚;大于1%,小于1.5%的单位,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罚;大于2%的单位,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 务 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