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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课程考试纪律的通知

信息来源:【考试中心 】 更新时间:【2016-01-04 10:28:14】 阅读:【】次

各学院:

根据教学安排,本学期课程结束考试即将开始,为培养优良学风,促进校风好转,确保学校考试的公正公平,现重申考试纪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学院

各学院要加强考试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从严治考。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考前动员和考场巡视的安排部署;组织监考人员学习《监考人员守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组织学生学习《长江大学考场规则》、《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做好学生证和考生身份证明的补办工作。

二、考务秘书

1.负责落实监考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到岗。监考人员应具有教师资格或者是教务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请学生和非长江大学在编人员参加监考。

2.考试前,应将考生名单、考场记录单、草稿纸等足数发给监考人员。

3.考试期间,提前20分钟到岗,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4.每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回收领导巡视记录表,东校区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行政楼105室),西校区交教材科张老师(13797289959),武汉校区交教学办。

5.如出现考试违规情况,各开课学院应及时将违规学生信息(学院、班级、学号、姓名)、考试课程名称、违规情况的电子版报教务处考试中心,随后将考生试卷、考场记录单和违规证据交考试中心或武汉校区教学办。

三、监考教师

    1.自觉佩戴监考证,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生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生座次、考试时间等,并书写“沉着认真 细心 守纪”、“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等字样。

2.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坐,所带与考试无关物品统一存放在讲台上方。发试卷前严格清理考场,做到考生座位上、抽屉内没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

3.按考生名册仔细核对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一律不得发给试卷。

4.开考前应向考生郑重宣读《考场规则》、《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款。告知考生:在上学期考试中,又有4名同学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希望考生引以为戒。

5.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看报、睡觉、抽烟、聊天、互串考场等,不要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未履行职责的监考教师,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6.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和制止,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当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暂扣作弊物证(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名。若学生拒不签名,监考人员应在作弊学生签名栏注明“拒签”字样。处理作弊学生不得影响其他学生考试。

四、学生

1.学生应仔细阅读大学生手册中有关考试违纪与处分的规定,严格遵守《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2.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接受监考教师查验证件。身份证遗失者必须持《长江大学学生身份证明》(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任何无照片或照片上没有盖学院骑缝章的白皮证明均为无效身份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手机等其他通讯设备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严禁带入考场。已经携带的,请务必关机并关闭闹钟后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凡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持有手机者,一律以考试违纪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若手机内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一律以考试作弊论处。

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人员将组成考试巡查工作组,在考试期间到各个考场进行高密度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师生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违规监考人员进行处理。学生事务处负责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团委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