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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对全校教学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规划和审定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学委员会。为保证教学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学术思想敏锐,能及时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研究成果信息,并热心于工作、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教授组成。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 34 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教学工作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指导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规划及教学评估工作,负责评审课程设置和对各类自编教材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 评审和论证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结题鉴定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开展各类教学工作奖励的评审工作,开展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收集和掌握教学和教学管理信息,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主管校长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秘书 1 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程设立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规划、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教学事项的审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阶段性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规划、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也可成立若干专门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