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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科 】 更新时间:【2017-10-23 11:19:58】 阅读:【】次

 

长江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面向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施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为了规范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专业指学在攻读修专的同修读其它专业。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 专业双学学位的养计由开学院定,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45学分16学时为 1学分;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应安排不少于6周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条 大二上学期第五周前,相关学院将下一学期准备开设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和修读条件及人数报教 务处审批,教务处在第十周前向学生公布下一学年开设的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和相应的修读条件及人数,发布长江 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通知。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一辅修(双学位对象应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

(三主修专业学位外语成绩通过对应的国家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四)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予以公布,并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领取听课证。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经审批同意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

(二)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 其学分要求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三)修读学生人数达到 20 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不足 20 人时则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自学等其他方式学习。

(四)开设学院具体负责教学基本文件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五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律凭听课证上课。

(六)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专业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 重修。

第八条 成绩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选修课程。

(二学生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将学生个人成绩单打印一式二份,加盖长 江大学成绩管理专用章后,一份交校档案馆存档,一份装入学生 本人学籍档案。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且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成绩档案。主 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与辅修(双学位专业已学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

(四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 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五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后才有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否则,其所修课程和学分只能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登记。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证书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提出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资格的申请,填写《长江大学辅修专业结业或双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主修和辅修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发给长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三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 授予长江大学双学士学位;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换发毕业证 书后,方能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五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未修满,不能继续修读,不能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 学位证书。

(六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标注,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学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网址http://www.cdgdc.edu.cn)上注册。

第十条 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校外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学生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7〕15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