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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 更新时间:【2019-09-11 15:36:23】 阅读:【】次

 

长江大学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校“一流本科教育”综合改革,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

实施“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3+1+2”本硕贯通培养模式,其目的在于实现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和交叉融合,为拔尖人才培养提供条件。其中,“3”即学生完成两学年(五年制三学年)的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学习后,经个人申请和学校选拔进入本计划,第三学年(五年制第四学年)结束前对入选本计划学生实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学生确认获得研究生推免资格;“1”即在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学年实行本科-研究生交互式学习;“2”即两年的研究生阶段学习。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学年修读并合格的研究生课程予以免修,如达到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可在取得硕士学籍两年后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与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一致,统筹领导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等。

2.学院成立工作实施小组

学院工作小组组成与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小组组成一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计划在学院的实施,包括选拔、中期考核、培育等。

3.个人培养推行学业导师制

学生通过与导师的双向选择确定学业导师,并同时进入导师的科研团队。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学年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修读研究生相关课程,其中所修的课程及学分既可认定为研究生阶段的学分,也可认定为本科阶段选修课学分。  

三、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

3.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科研潜质;

4.截止选拔时,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40%,学位课无补考记录;

5.身体和心理健康。

四、选拔程序

1.教务处制定、公布学校“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选拔工作方案;

2.学院根据学校公布“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选拔工作方案,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3.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5.教务处将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确定其为“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计划学生。   

五、中期考核

本科第三学年(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末,对“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计划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外语水平及学科综合能力等方面考核,学院参照《长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考核合格者,进入“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第二阶段,并由相关学院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进行重点培养,考核未通过者,仍按本科生培养方案执行。   

六、有关措施

1.入选“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计划的学生,根据其学籍身份参与对应阶段的奖、助学金的评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未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中相关环节的,则取消其“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计划的资格;

3.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后,由于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本计划的,本科阶段修读的研究生课程不予认定为本科选修课学分,需重新修读完本科选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本科毕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