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首页 >> 考务管理 >> 正文

14-2学期课程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信息来源:【kszx 】 更新时间:【2015-04-13 15:11:27】 阅读:【】次

 关于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课程

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院(部):

根据校历安排,本学期从第5周开始,不同的专业相继进入考试周,第18周为期末考试周。为了使本学期课程考试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安排

1.全校通识必修课和部分专业必修课(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课程名称

考试周

星期

时间

13

大学物理实验

17

6

7月4日全天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18

2

7月7日下午14:00-15:50

大学物理A下

18

3

7月8日下午14:00-15:50

教育学

18

4

7月9日下午14:00-15:50

心理学

18

5

7月10日下午14:00-15:50

14

高等数学B下、高等数学C下、影像应用数学

16

4

6月25日下午14:00-15:50

高等数学A下

17

1

6月29日上午09:00-10:50

大学英语A(下)、高级英语、大学英语A听说(下)

17

2

6月30日下午14:00-17:20

大学英语(含听力)A2

17

3

7月1日下午14:00-15:50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武汉13级、荆州14级)

18

1

7月6日上午08:00-09:50

大学物理A上

18

2

7月7日上午08:00-09:5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体育13级、其他14级)

18

3

7月8日上午08:00-09:50

计算机基础

18

4

7月9日上午08:00-09:50

 

2.各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分两个时间段完成:第10周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在第10周(2015年5月11日-17日)进行;第10周及以后结束的课程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周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开课单位确定。

3.第18周的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18周前的考试地点以及对考场有特殊要求的(如绘图、听力等)考试地点由各院(部)自行安排。

二、注意事项

1.在安排专业课程时应注意将考试时间与通识必修、部分专业必修(公共课)课程时间错开。

2.考试按大节次进行,每场时间为110分钟。为保证重修考生考试时间不冲突,考试周内应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一年级08:00-09:50(时间代码1);三年级上午10:10-12:00(时间代码2);二年级下午14: 00-15:50(时间代码3);四年级下午16:10-18:00(时间代码4)。

3.相同年级、相同专业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考试,对不同专业相同年级相同课程也应尽量统一时间考试。

4.单独组班教学的重修学生,可于授课结束后单独安排考试(考场数根据重修人数而定,每考场约40人左右);插班或导读重修学生的考试,安排在所跟班的班级进行: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班级名称后用括号注明重修专业和人数,如:地化10801 (加地化重修1人)。

5.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的,各院(部)另报考试中心。

三、考试安排操作程序

1.教务处考试中心制定全校通识必修、部分专业必修(公共课)课程考试时间。

2.各学院(部)和开课单位核对考试信息(考试课程、考试人数、考试校区、考试班级),拟定各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在第7周周五(4月24日)下午5:30前将第14周前结束的课程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完毕。第9周周五(5月8日)前将14周以后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安排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完毕。

3.教务处考试中心分二次(第8周周一和第10周周一上午8:00)从系统内下载各院(部)考试安排,统一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4.教务处考试中心网上公布考试安排表。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单位共同核对考试安排表。考试安排表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考试纪律

1.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期末考试安排表》组织本次期末考试。考前应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长江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长江大学考场规则》、《长江大学监考人员守则》、《长江大学重修管理办法》、《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提高师生思想认识,共同建设优良学风、考风。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舞弊的学生和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学院(部)应按《期末考试安排表》的要求配足监考教师。主、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凡失职者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3.各考场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考场内如发生考生舞弊情况,主、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同时让舞弊考生签名后,连同舞弊学生试卷及证据(情况)在考试后报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和考试中心办公室。

4.各学院(部)教学院长组织人员进行考场巡视,检查监考人员到位及考风考纪情况。教务处也将组织学校督导专家和有关人员加强考场巡视。

 

 

                                     教 务 处

                               一五年四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