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已于2016年6月6日经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请学院按下列条件执行:
一、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最低条件
1、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达到了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2、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百分制折算),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1)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四级成绩50分及以上,日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四级成绩56分及以上;
(3)艺术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三级成绩35分及以上;
(4)体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0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三级成绩45分及以上;
(5)中职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5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三级成绩60分及以上。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1及以上;
4、学位课程补考不超过6门;
二、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6年6月6日